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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6:32(08-12 16:59更新) 撰稿編輯:楊文君 |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天(12日)表示接獲基層工會申訴,有30多位移工想加入工會,仲介公司卻試圖取走移工的入會申請書,妨礙移工加入工會;然而,根據工會法規定,仲介不代表雇主,所以對於這些行為無法開罰。桃市產總呼籲勞動部主動將移工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的約束對象,認定仲介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12日於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指出,有30多位移工想加入基層工會成為會員,卻受到仲介公司介入、試圖取走移工入會申請書。之後,此公司還與移工仲介聯合針對移工會員召開說明會,告訴移工他們已有仲介、不需要加入工會繳交會費,接著工會就陸續收到移工提出退會申請。 桃市產總秘書孫語謙說明,根據工會法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能打壓工會、妨礙工會運作,但「移工仲介」在工會法中並非「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因此,桃市產總已協助基層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呼籲勞動部主動將移工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的約束對象,認定仲介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她說:『(原音)法規上沒有很清楚的認定說仲介公司屬於雇主,受到工會法規範或約束,這就會造成移工受到仲介打壓,無法加入工會,可是法規卻無法去約束仲介或阻止仲介做這些行為。』 孫語謙也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於雇主的定義,說明仲介也受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約束;在性騷擾相關的訴訟案件中,仲介也被法官視同雇主,對於勞工權益有相對應的責任。 勞動部回應,工會法保障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任何人或團體均不應有禁止或阻撓勞工籌組及加入工會的行為,雇主也不應透過公司外部的人員或任何方式介入阻撓員工加入工會。此案已進行審理,若經裁決委員會審理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情事,將依法裁罰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若拒不執行救濟命令,則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編輯:宋皖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