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K3班製造業專案
-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
常見問題Q&A
-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移工申請專案須知
-
製造業三K三班申請注意事項
-
製造業三班特定製程開放行業明細表(34大類)
-
製造業三K特殊時程開放行業明細表(44大類)
-
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勞退金繳交與勞資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 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具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 助引進移工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 特定製程:符合勞動部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 特殊時程:符合勞動部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新購置設備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再次申請。
- 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工業局交付者,以工業局收件日為準。
- 工業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三四三A表)。
-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 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 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一次為限,且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 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 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 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以機器設備於特殊時程運作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其審核班制標準如下:
- 三班制: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
- 四班制: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審核申請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對於同一事業不同廠場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須分別註明。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審查會議自行訂定。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 工業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 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應會同職訓局人員共同審查。
- 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工業局產業政策組。
- 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 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 工業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工業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 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工業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 第五點至前點之處理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 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之四規定,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查核,訂定本基準。
-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 依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依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準則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且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 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總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 依第二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及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 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依附表二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雇主於改善期間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平均數為計算基準,認定雇主改善。
- 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之外國人名冊,得包含以一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所引進之外國人。
附表一
查核月份 | 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僱用員工總人數之計算基準 |
二月 |
|
五月 |
|
八月 |
|
十一月 |
|
備註:
-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計算公式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聘僱外國人人數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40%
- 屬非自由貿易港區之計算公式
- 僱用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聘僱外國人人數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20%
- 僱用員工總人數不滿五人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聘僱外國人人數– 1
附表二
查核月份及通知限期改善時間 | 雇主改善期間及方式 | 完成改善之查核時點及基準 | 備註 |
二月 | 當年四月至六月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 當年八月(查核當年四月、五月、六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
雇主應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並於本會通知應通過 |
五月 | 當年七月至九月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 當年十一月(查核當年七月、八月、九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 |
八月 | 當年十月至十二月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 翌年二月(查核當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 |
十一月 | 翌年一月至三月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
翌年五月(查核翌年一月、二月、三月雇主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 |
常見問題Q&A
- 本次行政院勞委會調整開放引進移工僅限製造業。
Q2. 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勞委會與工業局之分工為何?
- 勞委會:申請案之資格限制、法令規範、移工員額計算與核配、及本國勞工推介就業
- 工業局: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受理案件之業別進行認定,並以人機配置之原則提供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逐批函送行政院勞委會作為核配移工參考。
Q3. 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經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應洽詢該單位或行政院勞委會。
Q4. 工業局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10月12日勞職外字第0960501980號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工業局爰依上述規範訂有「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 點」,以辦理案件初審作業。
Q5. 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 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指定之34項「特定製程」、關聯產業79項(含行政院勞委會於97年2月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274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或44項「特殊時程」產業。
Q6. 案件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規定應備文件如下:
- 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表)。
-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343A表)。
-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Q7. 案件申請應備文件中所指「工廠登記證」、「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為何?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修正公告,有下列情形者應向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申請工廠登記證:
-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 一定面積: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
-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惟礙於土地面積(需取得合法使用之工廠用地)與電力容量、熱能無法達上開標準之製造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 認定者,得免辦工廠登記證。
Q8. 財產目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分次提列申請?
- 同一廠場,同一申請類別,其同一年度之財產目錄僅得提列1次,不得分次與重複遞案申請。
Q9. 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為何?
- 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及4之1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以廠場為單位,其標準如下:
- 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1次為限,但有新購置設備者,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予以認定。
- 跨年度財產目錄所涉之相同機器設備者,不予認定。
- 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 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認定。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Q10. 有關申請案件班制之核配標準為何?
- 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如下:
- 「特定製程」以考量產業特性及實際需求班次核列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特殊時程」則以於特殊時段生產運作之單班次核列。
- 「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執行輪班採三班制者,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採四班制者,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Q11.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同時2個班次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特殊時段生產運作者,得否申請2班次之需求人力?
- 不可,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Q12. 廠場未執行有特殊時段運作之情事者,得否遞送「製造業具特殊時程之產業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
- 不可,依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二)、1規定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廠場未執行有特殊時段運作之情事者將不符應備文件規範。
Q13. 工業局於案件審查過程是否會就個案進行查廠作業?
- 依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核。另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Q14. 公司具有不同廠場有人力需求應如何遞送案件?
- 同一公司不同廠場有人力需求時,以公司成立單一申請案,再於案件中分別註明各廠場之需求人力。
Q15. 申請案件送交工業局之審理時間為何?其審查程序為何?
- 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與否而異;工業局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先行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並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提報審查會審查,其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同時抄送職訓局與申請廠商。
Q16. 申請特定製程業經工業局核定在案者,如有班制修正之需求,應如何辦理?
- 特定製程原提列單班制人力需求,惟日後有配合實際生產運作加列1班制之必要者,應提送申請書(函)(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並於申請書中詳細敘明調整班制理由,併同工業局原核定證明文件後,向本局提列申請案。
Q17. 申請業者遺失工業局同意核列為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認定證明文件正本者,應如何申
請補發?
- 於取得勞委會核發未向該會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之證明後,併同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本局申請補發文件。(97.06)
Q18. 雇主經認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惟未足額引進移工時,應如何再提出申請?
- 已取得工業局同意核發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 尚未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移工文件並引進移工者:於取得勞委會未引進移工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另案向本局遞案申請。
- 已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許可文件而未足額引進者:係因本國勞工受僱人數衍生之移工核配後端問題者,無須再經工業局重新認定,其相關辦理方式請逕洽勞委會。
Q19. 已完成99年度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業者,如有提列申請案件之需求者,應如何提列申請案?
- 依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規定辦理規定外籍勞工來台工作
非居住者:
同一年度(1/1~12/31)在華居留未滿183天(約6個月)者:
-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7,280×1.5=25,920)以上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
應納稅額=每月應稅所得(25,920元以上者)× 18%
-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7,280×1.5=25,920)以下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6%。
應納稅額=每月應稅所得(25,920元以下者)× 6%
居住者:
同一年度(1/1~12/31)在華居留183天以上者:
應納稅額=【總所得-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額($76,000)-薪資扣除額($104,000)】×6%。
備註:
- 為避免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雇主得於每個月預先扣繳薪資所得6%,待離境或年度申報時,視實際狀況 辦理繳稅或退稅。
- 每年的5月1日~5月30日,開始申報前一年的收入所得,若需繳稅,則應額外支付稅金,若有退稅,則會在9月 ~12月發放退稅支票(因地區不同而發放月份會不同)。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移工申請專案須知
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外字第○九六○五○八○九三號令
說明:
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
並自公告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類別:
區分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兩類:
特定製程: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特殊時程: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
聘僱移工人數上限:
依行業別之不同而區分有『A級』、『B級』、『其他』等三類。
A級為百分之20。
B級為百分之18。
其他為百分之15。
行業別分級表Download
工業局初審:
組審:符合資格廠商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會同職訓局審核廠商資格及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建議人數。
局審:由工業局與職訓局副局長以上層級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經組審後,對於行業、製程認定結果仍有爭議之案件。
勞委會複審:
函送移工配額通知書:
- 職訓局依工業局審核之預估建議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移工二名。
- 雇主對於核配人數有爭議者,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說明及資料向職訓局申請異議,由職訓局依相關規定審議。
核發招募許可: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聘僱移工人數查核:
- A級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B級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八。
- 其他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應備文件: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3.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
3.3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
- 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
- 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申請案件所需設備名稱及超作該機器設備預估人員配置
- 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說明:需包含公司簡介與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僅資源化產業類別須檢附,並擇一檢附。
9.1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資格證明文件
9.2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9.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資格證明文件
9.4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 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申請案件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移工人數核配原則:
一、預估需工人數
- 工業局預估生產線勞工人數,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於特殊時程運作之機器設備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 特定製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
- 特殊時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 工業局審核申請案件係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
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
線勞工人數。 - 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會議訂定。
- 申請案件經工業局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將會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二、初次招募人數:以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移工二人。
三、聘僱人數:
- A級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 B級行業 :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 其他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重點說明:
一、雇主所聘僱移工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移工人數。
- 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移工人數。
- 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移工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 申請日前二年內,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人數。
二、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移工一人。
三、於聘僱移工期間,聘僱移工總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勞委會自雇主引進移工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將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移工之比率或人數。
- 聘僱移工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勞委會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
均數計算。
- 雇主聘僱移工超過法定之比率或人數,經勞委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特定製程專案-審核作業流程
國內作業
- 工業局初審
- 工業局與勞委會會審
- 辦理國內求才
- 申請核發求才證明表
- 申請勞委會核發移工招募許可核准文件
- 辦理移工招募許可文件認證作業
- 申請勞委會核發移工入境許可文件
- 遞送移工入境許可文件至國外仲介
國外作業
- 移工招募作業
- 移工面試挑選
- 錄取人員辦理個人出境文件
- 申請移工至來源國勞工部面試
- 申請移工來台入境簽證
- 辦理移工來台前入國講習
- 搭機來台
- 搭機來台
*行業分類系統表Download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Download
製造業三K三班申請注意事項
- 3K、3班僅能擇一申請,若雇主同時符合兩種申請條件,須分兩次送件。
- 目前已聘有移工之雇主,目前所聘僱的移工人數若多於新制核可人數,勞動部將「不予核可」。但已核發的原配額,勞動部將不會收回。
- 此次製造業3K3班申請專案,較先前開放專案不同之處,在於取消先聘本勞,才可獲聘移工的規定,並依產業特性,區分A、B、C三種等級,提高移工比例,分別予以20%、18%、15%等級核配。
- 95年度已提出申請3K、3班移工之雇主,得另提出申請,並未受限制,惟行業別、製程須符合此次之公告事項。
- 所有送審之影本文件需再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 雇主所提供之生產流程及設備名稱,必須屬於公告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的生產機具或人員配置。
- 雇主生產之產品名稱,應書寫明確之產品名稱。
- 設備名稱應與公司財產目錄機械設備明細表之名稱相符,不可自行命名或變更。
製造業三班特定製程開放行業明細表(34大類)
食品加工製造
【分切、加工(萃取、調配、殺菁、蒸煮、醃製、燻製、鹽漬、油炸、焙炒、填) 、充填、殺菌、乾燥、冷藏、冷凍】
-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2)
- 肉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3)
- 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2)
- 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3)
- 其他食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9)
- 乳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50)
- 飲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9)
食用油脂加工
【脫酸、脫色、脫臭、氫化】
- 食用油脂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40)
磨粉及飼料加工
【碾穀、研磨、過篩、粉碎、混合、製粒、碾碎】
-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6)
- 動物飼料配製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70)
紡紗及不織布製造
【清花、梳棉、倂條、粗紗、精紡、加撚、假撚、筒子、熱融紡絲、不織布成型(熱壓、針軋、水針、紡黏、融噴)、裁切、沖壓】
- 紡紗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
- 不織布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3)
織造
【整經、漿紗、穿綜(筘)、織造、驗布】
- 織布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
- 紡織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
- 塑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印染整理加工
【精煉漂白、染色、印花、整理加工、定型】
- 印染整理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
成衣服飾品製造
【驗布、裁剪、縫製、整燙、織造、漂染、烘乾、定型、膠料攪拌、套膜烘烤、轉印】
- 梭織成衣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1)
- 針織成衣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2)
- 服飾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
皮革及毛皮整製
【1.皮革韖製、硝製工程:浸水、削肉、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韖製、擠水。2.皮革染整工程:脫脂、中和、再韖、染色、壓花、上漆、梳整、上蠟、加脂削油、鉻韖、浸酸、染色加脂、固酸】
- 皮革、毛皮整製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
鞋類、育樂用品及拉鍊等製造
【製模、沖切壓、鑽孔、搓牙、鈑金、研磨、砂光、沾漿(浸漿)、塗裝、塗佈﹙膠﹚、貼合、熱(冷)處理定型、成型(含射出、押出、吹出、真空、發泡、壓延、吹擠)、熱壓成型、鑄造、鍛造、清洗、乾燥、防鏽、電鍍、修邊、焊接、表面處理、印刷、皮料裁斷、沖削、摺邊、削邊(薄)、磨邊、鉗幫、縫綻】
- 鞋類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2)
-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3)
- 紡織製成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1)
- 育樂用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1)
-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2)
合板及組合材料製造
【原料整理(烘板)、佈膠、整修、冷熱壓、砂光、塗裝】
-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02)
紙漿、紙及紙器製造
【紙漿及廢紙之揀選整理、散漿、乾燥、捲紙、貼合、壓楞(粘合、壓合)、印刷、成型、釘合】
- 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
- 紙容器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20)
印刷品製造
【打孔、軋形、印刷、裁切、黏膠、釘合、塗佈】
- 印刷及其輔助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1)
基本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
【層析、過濾、反應、燃硫、轉化、吸收、氨化、碳化、過濾、鍛燒、混合(攪拌)、發酵、熟成】
-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 酸鹼製造工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0)
- 肥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30)
合成樹脂、接著劑及塑膠原料製造
【聚合反應、膠液摻和、押出】
-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41)
- 接著劑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90)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原料處理、加工
【1.粉塵作業:原料研磨、粗(細)粉碎及篩分。2.有機溶劑作業:原料配製、投料攪拌。3.環境用藥製造:拌粉、攪拌、捏合、加藥、打模、上架、乾燥】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1)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
【乾燥、研磨、攪拌、混合】
-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20)
原料及西藥製造
【1.混合、反應、純化、乾燥。2.粉體混合、打碇、造粒。3.混合熔膠、軟膠膜加工、膠囊充填容器乾燥、注射封填、滅菌】
- 原料藥(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1)
- 西藥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2)
橡膠製品製造
【配料、混煉、硫化、射出、壓延、塗膠、擠壓、貼合、成型】
- 橡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塑膠製品製造
【上膠、塗佈(膠帶)、射出(含修邊)、押出(含修邊)、吹出(含修邊)、壓延、真空成型、壓克力反應成型、.發泡成型、積層硬化、纏繞、熱壓成型、拉擠成型、噴塗、修邊】
- 塑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
-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4)
-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 黏性膠帶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9)
玻璃原料處理及加工製造
【熔融、徐冷、切割(含玻璃管)、加工、拉管、玻璃管熱加工、調螢光粉(玻璃、燈泡及管製品)、抽絲、紡絲、假橪、織布(玻璃纖維)】
-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 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1)
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陶瓷衛浴設備製造
【原石粉碎、篩選、秤量、混合、成型、乾燥、堆疊(陶磚、清水磚等)、削邊、磨邊(火頭磚、特殊型磚)、刨光、施釉、燒成】
- 耐火材料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1)
- 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
- 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3)
混凝土、石膏、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碎解(熱融)、拌合、研磨、堆疊、抄選、混合、成型、乾燥、裁切】
- 預拌混凝土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2)
- 石膏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3)
-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矽酸鈣絕緣熱材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700)
水泥製品製造
【製鋼筋籠、拌合、蒸養、拆模、修補、堆放】
- 水泥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3)
石材製品製造
【1.原石入料、鋸切、裁切、研磨、拋光或燒、噴、冲、鑿、橋剪(一次、二次、三次等加工及異型加工)、成型及細部加工。2.再生石加工:下腳料回收及分類、粉碎、破碎、震篩、拌合、成型、養生】
- 石材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40)
-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再生石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金屬機電、運輸及被動電子元件前製程作業
【熔煉、軋延、擠型、伸抽、裁剪、切割(雷射、火燄、圓鋸、水刀等方式)、橡膠或金屬粉末混煉、粉末冶金】
- 基本金屬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 金屬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 電力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 機械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金屬機電及運輸加工製程作業
【車削、銑削、研磨、鑽孔、沖製(油壓、液壓、氣壓)、鏟花、鍛造、鑄造、焊接、滾壓、轉造、輪壓、非傳統加工製程(放電加工、線切割、水刀等)、組立成型、纏繞、絕緣處理、玻璃纖維積層、片狀造模、塊狀造模、手積成型、噴佈、真空袋模壓、壓力袋模壓、熱膨賬模壓、熱壓爐模壓、編織、塑性成型(射出、押出、壓鑄、加硫、樹脂轉注)】
- 基本金屬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 金屬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 電力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 機械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金屬機電、運輸、電子零組件後製程作業
【打頭、搓牙、人工表面整修、熱處理、表面處理(噴砂、電鍍、塗裝、染黑、防鏽、真空鍍膜、塗佈、皮膜處理等)、封裝、化成倒角、成形、彎管、焊接、研磨、烤漆、切割】
- 金屬製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 電力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 機械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 半導體封裝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30)
-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 照明器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2)
-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90)
電子資訊產業有毒氣體及化學處理製程
- 積體電路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1)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電子資訊產業
【人工插件及組裝、人工調整及修補、人工目檢及檢驗】
- 半導體測試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 電腦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1)
- 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9)
- 電話及手機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1)
-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9)
-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光電材料及組件製造
【塗佈成型、貼合、裁切、黏著劑調配、鹼化處理、碘液槽處理】
-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光學膜等相關材料製造(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
-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輻射、電子醫學及其他醫療器材設備製造
【1.射出成型、膠合。2.成形(車床、銑床)、焊接、拋光。3.混煉、壓鑄、射出、硫化、膠合】
- 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60)
- 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29)
家具加工
【砂光、塗裝、沖切、鈑金】
- 非金屬家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1)
- 金屬家具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2)
光學產品加工
【鏡片研磨、射出成型、水化】
- 眼鏡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21)
-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廢棄物資源化處理
【進料、拆解、粉碎、分選、熔煉、萃取、蒸餾、熱處理、乾燥、燒結、溶蝕、剝離、電解、裂解、混拌、置換、離子交換、溶提、中和、蒸煮、發酵、輸送】
資源化產業:凡從事以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製造業三K特殊時程開放行業明細表(44大類)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中華民國標準分類,編號0812)
冷凍調理食品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之現成膳食及菜餚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冷凍調理肉類、魚類及蔬菜菜餚、冷凍披薩、冷凍粽子、冷凍盒餐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中華民國標準分類,編號0897)
不包括:
* 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食調製(如餐廳)應歸入56中類「餐飲業」之適當類別。
* 交通工具上之餐飲承包服務應歸入5690細類「其他餐飲業」。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僅限即時餐盒製造(其定義係指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送,供團體或個人於一定時間內食用之餐食或菜餚。範圍:餐盒食品、三明治、壽司、飯糰等,但不含現場調製,立即食用之餐食。)(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編號0899)
紡紗業
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花式紗及包(覆)彈性絲之紡紗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
人造纖維加工絲業
凡從事人造纖維假撚加工或締捲加工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4)
織造業
織布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
紡織品製造業
凡從事紡織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地毯、繩索、標籤、徽章等製造。(依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不織布
凡從事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3)
印染整理業
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整理及塗佈之行業均屬之。在紡織品或成衣上絹印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
紡織手套製造業
凡從事以棉、毛、絲為原料製造紡織手套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2)。
皮革、毛皮整製及鞋類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皮革、毛皮整製及鞋類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1302)
育樂用品製造業
鞋類製造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料製造鞋類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鞋、橡膠鞋、塑膠鞋及紡織鞋等製造。鞋面、鞋底及鞋跟等組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2)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凡從事以皮革、合成皮革及其他材料(如塑膠皮布、紡織品、硫化纖維)製造行李箱、手提袋及類似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3)
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紡織材料之紡織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浴巾、被褥、枕頭、睡袋、窗簾、床罩、地毯、掛毯及墊子等製造。帳篷、船帆、遮陽篷、 救生衣及降落傘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1)
育樂用品製造業
凡從事育樂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體育用品、玩具、樂器、文具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1)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
凡從事拉鍊、紐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2)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
凡從事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單板、合板、粒片板及纖維板、增密木等製造。合板及組合木材表面處理等二次加工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02)
紙漿及紙製造業
凡從事木材、竹、草、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紙漿,即以紙漿為原料製造紙張及紙板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
印刷業
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之印刷及其輔助活動之行業均屬之,如製版、裝訂等服務。(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1)
酸鹼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有機質肥料製造業
肥料製造業中僅限含有機質肥料製造業。(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30)
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凡從事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41)
接著劑製造業
凡從事接著劑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90)
人造纖維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合成或再生之棉狀纖維或絲狀纖維之行業均屬之。如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銅銨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亞克力)纖維、碳纖維及聚氨基甲酸酯(PU)纖維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50)
染料、塗料及顏料製造業
凡從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及分裝之行業均屬之。瓷釉、油墨之製造亦歸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20)
橡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2202、2203、2204、2209)
複合材料業
凡從事以玻璃纖維或碳纖維作為補強纖維混合熱固性樹脂成型等方法製造纖維強化塑膠之行業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2204、2209)
黏性膠帶業
以薄模、紙、布、金屬膜等為基材塗上自黏性黏著劑之行業。(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9)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玻璃、玻璃纖維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科學或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
耐火材料業
凡從事耐火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耐火泥、耐火磚、坩堝等製造。含有菱鎂礦、白雲石、鉻鐵礦等成份之耐火材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1)
陶瓷業(黏土建築材料、衛浴設備)
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建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
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衛浴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馬桶、浴缸、洗手台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3)
磚窯業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中,歸屬塊及瓦之製造業均屬之。其中塊係指紅磚塊及其類似品(但瓷磚、地磚、紅鋼磚、釉面瓷磚、面磚、彩磚、琉璃磚及拼花瓷磚除外);瓦則排除厚瓦、水落瓦、彩瓦、琉璃瓦及飛簷瓦。
預拌混凝土業
凡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2)
水泥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水泥磚、水泥瓦、混凝土磚、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基樁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3)
石材製品製造業
石材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將石材切割、成型及修飾為石材製品之行業均屬之,如石碑、石材建築材料、鋪地石板、石材家具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40)
人造石製造業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中僅限含人造石、再生石之加工或製造程序者。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鍊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手工具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及裝配於手工具或工具機之可互換工具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刀、鋸、螺絲起子、虎頭鉗、扳手、耙、鋤、鑽頭、沖床沖頭、銑刀等製造。鎖具及鑰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11)
模具業
凡從事金屬模具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鑄造模具、壓鑄模具、沖壓模具、鍛造模具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12)
金屬鍛造業
凡以鍛造加工方式製造金屬鍛品之行業均屬之,如鋼鐵鍛品、鋁鍛品、銅鍛品、鎂合金鍛品等鍛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1)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金屬熱處理業
凡從事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或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其組織或物理性質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3)
金屬表面處理業
凡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電鍍、鍍著、塗覆、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均屬之。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4)
金屬製品製造業
螺絲業
凡從事有、無螺紋製品之緊固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梢、釘、鉚釘、螺帽、螺栓、螺絲、螺旋、螺旋圈、墊圈(華司)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91)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半導體及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通訊傳播設備、視聽電子產品、資料儲存媒體、量測設備、導航設備、控制設備、鐘錶、輻射設備、電子醫學設備、光學儀器及設備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
電線電纜業
凡從事電線及電纜(含光纖電纜)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31)
照明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電燈泡、燈管及照明器具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但不包含2936細類)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汽車、機車、自行車和遊艇、船舶)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31,但不包含319類)
家具業 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非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家具及裝設品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1)
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以金屬為主之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金屬櫃、金屬桌等製造。家具之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2)
資源化產業
凡從事以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勞退金繳交與勞資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
為更符合實際現況,勞動部從寬認定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資格,對於雇主勞退金與勞工保險費等提繳規定,不需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追溯繳交情況,雇主只需檢附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往前推6個月的勞退金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即可。
另外,針對勞資會議舉辦情形,勞動部同樣從寬認定,雇主只要檢附申請當月最近3個月的召開勞資會議記錄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或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最近1次勞資會議記錄等文件影本。
由於部分縣市政府要求雇主自始提繳勞退金等費用,造成雇主無力負擔,因此勞動部統一解釋資格。
勞動部說明,雇主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證明文件時,應準備1份申請書或說明書,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6個月每月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例如雇主在10月份提出申請,前3個月就是7月份,7月份往前推6個月就是2月份,雇主只需提出2月至7月這期間的勞退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除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外,其他製造業等移工,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8項事項開具證明文件,也就是「無違反法令證明」。
此八項證明文件為:
-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 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 第2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10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 無因聘僱第2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